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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 2019年苍南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1-16阅读:2620次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

  答:

  (一)凡户籍在我县的广大城乡居民均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户口簿为准,户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

  (二)本县中小学(含技校)、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

  二、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起止时间?

  答: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从2020年开始调整为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做好新旧年度医保政策的衔接,2019年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年度调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予以过渡。

  三、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

  2019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850元/人(含大病保险4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590元/人(含大病保险24元),个人缴纳260元/人(含大病保险16元)。

  四、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优惠政策?

  答:

  (一)特困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独女户及二女户(女儿本人及其父母)、县重点优抚对象、服役期间的现役军人父母、建档立卡农村低收入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及孤儿、困境儿童、父母一方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等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对象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和县财政各承担50%;

  (三)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乡镇两级政府财政各承担50%。

  五、复原军人、婚嫁人员、归正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如何办理参保?

  答:

  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迁入关系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到县行政审批中心医保综合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费用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六、新生儿如何办理参保?

  答:

  父母一方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可以免费参保。 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办理户籍登记后,可以凭户口簿到县行政审批中心医保综合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七、什么时候到哪里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

  2019年度缴费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因此,参保对象务必在此之前携户口本、身份证并以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或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八、2019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最迟什么时候送到哪里报销?

  答:

  2019年度未通过直接刷卡结算的医保费用,参保人员应在2020年3月31日前将医药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市民卡或身份证等材料送交到参保所在乡镇医保管理办公室办理手工结报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如何?

  答:

  (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一个实施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县内一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县内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县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温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城乡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3.重大疾病报销。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 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I型糖尿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0种疾病的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费用标准按照《苍南县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行。

  4.急症治疗规定。因急症在医疗机构急诊室抢救无效死亡的,其产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因急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待病情稳定之后应及时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急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予以报销(提供该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证明)。

  (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特殊病种包括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儿童孤独症治疗等10种。特殊病种患者,经县人社局行政审批科核实登记备案后,其确诊以后用于该特殊病种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报销待遇给予报销。

  (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在县内乡镇卫生院、医保联网结算村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在县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20%,个人自负80%;在县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城乡医保基金不予支付。2019年度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到县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需要办理转诊备案,到省外就医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报销比例在原设定的基础上降低5%。在省内已开通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直接结算的(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因素导致不能刷卡的除外),报销比例在原设定基础上降低5%。

  十、参保人员个人发票遗失了,城乡居民医保还可以报销吗?

  答: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导致医疗费用原始票据遗失或灭失的,应出具加盖就诊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的原始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票据遗失登报声明的证明,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收据遗失申请报销承诺书》,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其医疗费用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医保股给予统一受理核销。

  十一、城乡居民医保与商业保险重复参加如何结报?

  答:

  同时享受商业保险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后,持报销材料原件到参保乡镇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十二、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可以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吗?

  答:

  若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县外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若有重复参保的,不能重复享受报销待遇,且个人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

  政策咨询电话:68878516、64700938

  报销咨询电话:64700938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

  2019年1月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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