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20-04-01阅读:1749次
待遇审核环节包括失业人员待遇审核、农民合同制工人待遇审核、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等内容。
第一节 失业人员待遇审核
一、失业保险金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告之经办机构,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材料。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按规定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3、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三)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核定其失业保险待遇,并导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附件14),告之失业人员相关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后,经办人员填写审核意见。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也应告之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
(四)经办机构按月汇总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做待遇支付,导出《失业金发放名册》(附件15)和《失业金待遇支付表》(附件16),签字确认后,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考入全日制学校就学或跨省转迁的,可申请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申请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考入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入学通知或跨省转迁的有关证明;
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相关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核定并导出《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附件17),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后,将失业人员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计发给失业人员本人,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其他待遇审核和支付
(一)职工医疗保险补助金审核与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应按医保中心要求提供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证件和资料。
(二)妇女生育补助金审核与支付。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生育补助的,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
2、《准生证》;
3、《出生证》;
4、费用凭证
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支付,在系统中核定并导出《失业人员生育补助审批表》(附件18),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后,一次性发放生育补助。
(三)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
2、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未纳入国家鉴定工种)或创业培训合格证;
3、支付培训费用的有效票据。
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支付,在系统中核定并导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助审批表》(附件19),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后,一次性发放职业培训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
2、《劳动合同》或其他录用证明;
3、费用凭证。
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支付,在系统中核定并导出《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助审批表》(附件20),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后,一次性发放职业介绍补助。
(四)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与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
2、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3、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核定并导出《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批表》(附件21),经失业人员家属签字确认后,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创业补助审核与支付。失业人员申请创业补助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
2、《工商营业执照》;
3、完税证明;
4、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经营满3个月的证明;
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相关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核定并导出《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附件17),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后,将失业人员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计发给失业人员本人,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参保单位待遇审核与支付。
参保单位申请培训补助和就业补助时,按要求提供转岗培训和就业补助的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发放补贴,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第二节 农民合同制工人待遇审核
一、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核定并导出《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附件22),经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后,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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