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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业企业退休人员 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sxch12333时间:2019-01-16阅读:3008次

各行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业企业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工作,加强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管理,防范骗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发生,确保基金安全,切实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开始正式启动人脸识别自助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由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经办处按月发放养老待遇的下列人员都需要参加领取资格认证:

1、退休(退职)人员;

2、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

3、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离退休人员遗属;

4、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工亡遗属抚恤金的工残人员和工亡人员遗属;

5、领取省级财政补助的两参内退人员。


二、核查时间

从2018年5月1日开始,至2018年8月31日结束


三、核查方式

(一)自助认证

人脸识别自助认证是我局积极推进“互联网+人社”建设,根据行业企业核查对象居住地相对分散的特点,在大数据集中的基础上推出的新的核查手段。随着人脸识别自助认证技术的应用推广,可强化核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观念,实现核查对象从被动向主动参与认证的转变,在减轻核查工作压力、降低核查成本的同时,逐步提高核查质量和效率。人脸识别自助认证时,核查对象本人或第三人使用智能手机,下载安装“陕西养老保险”APP软件,通过软件提示完成在线自助认证。(具体方法见附件《陕西省本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人脸识别自助认证操作指南》)。


(二)、人工认证

因各种原因未能实现自助认证的核查对象,由各企业组织,采用人工认证方式进行资格核查,人工认证方式包括:

1、集中认证。在企业(含二级企业)所在地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的核查对象,由企业组织,在指定地点和时间,通过现场指纹认证、活动认证等方式完成认证。

2、异地协查认证。在企业(含二级企业)所在地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外长期居住的核查对象,由企业负责将《异地居住人员协查表》邮寄给本人。本人持有效证件和《协查表》到长期居住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资格协查后,将《协查表》寄回企业完成认证。

3、年纪较大、行动不便,参加集中认证的或异地协查存在困难的,本地居住的可向企业预约派人上门认证,异地居住的可通过远程实时动态视频方式进行认证。

4、长期生病住院的,可委托他人持核查对象的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证明》和病历,到企业办理认证。

5、出国人员和居住香港、澳门、台湾的核查对象,向企业提供由我国驻外大使馆、香港民政事务总署、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台湾当地公证机关或户政事务所出具的生存健在证明,完成认证。


四、核查工作要求

1、各企业要增强国企责任担当,加强组织协调,把责任落实到人。接待核查对象要主动热情、耐心细致,积极推广人脸识别自助认证,尽快将省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核查须知》宣传单发到到每一位核查对象手中,确保2018年度采用人脸识别自助认证的人员不低于应核查人数的40%。 


2、各企业在人工认证中要在确保核查质量的前提下做到人性化服务,并及时将认证结果、认证方式、认证时间、责任人等重要信息通过“陕西省城镇职工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系统”,录入“陕西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资格认证数据库。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参加资格核查的人员,将自2018年9月起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经核查符合领取资格的,予以恢复并补发。


3、各企业要加强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增强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守法自觉性,杜绝骗取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发生。核查中发现骗取和重复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要立即上报省社保局停发待遇,同时督促当事人限期办理清退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当事人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因工作组织不力,责任心不强,核查工作出现重大疏漏,发生骗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较为严重的企业,将在全省行业企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企业当年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5、今年我局将采取集中检查和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领取资格核查工作进行专项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资格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核查结果、文档管理、调剂金发放等方面的内容。


核查工作中如有疑难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养老保险经办处联系,电话:029-85526962。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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