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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 @新市民:断缴社保,不仅影响社保待遇,还影响购房和积分入户!

发布人:gdsch12333时间:2020-04-09阅读:1306次

各位新市民注意了!
社保断缴不只影响五险待遇
还会影响购房、积分入户和入住!
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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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190号)的要求,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对应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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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积分入户:
1.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
2.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不受1年社保限制,提出申请的上一个自然月在佛山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即可)可在其居住地申请积分入户(不含港澳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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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积分入住公租房:
1.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
2.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3.申请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新市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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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国家政策的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生育保险是否缴纳满一年,对于生育报销也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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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申领条件中,包括:
(一)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累计满12个月。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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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和以居民身份中途参保的特殊人群(新生儿除外)成功缴费的,从缴费达账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待遇除外)。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自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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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申领条件:
非本省户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的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针对申领一次性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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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失业金计发标准:

1.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每满1年,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不满1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5%之积计发;失业前缴费工资记录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2.按照本条第1款计算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下限为1个月失业保险金金额,上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金额。

3.失业人员在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当月,年龄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超过申领当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乘以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之积。

4.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金额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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