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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疫情防控期间工资这样发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04-10阅读:2015次

【案情简介】2020年3月底,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专家收到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推送的申请调解信息,要求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1月和2月工资共计8000元。原来,春节前王某一直在公司工作,春节放假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一直未复工。公司也没有向包括王某在内的职工发放1月正常劳动工资和2月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因担心生活受到影响,王某遂于3月底通过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线上”申请调解。

【处理情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专家接到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推送的信息后,及时通过电话与双方取得联系,了解核实情况,公司人事表示近期单位将会复工,届时会将职工之前的工资,包括受疫情影响未复工期间工资,也将按照国家规定向职工发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专家将公司意见告知王某,王某表示接受。

【法律分析】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江苏省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本案中,王某1月份正常工作,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足额向其发放工资。受疫情影响未复工期间,公司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王某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应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向王某发放生活费。

【典型意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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