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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 关于湖州市区用人单位申报2019年度职工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0-04-10阅读:1323次

市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24号)等规定,现就用人单位申报2019年度职工工资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申报范围及要求
  
(一)范围对象
  申报范围为湖州市区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各单位应申报的对象为申报时正常参保人员(含2020年中断及退休人员)。

 (二)申报形式
  申报方式采用网上申报,申报表(附件2)等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申报流程详见附件1。

(三)申报要求
  1.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严格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填报,不得少报、漏报、瞒报。

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保留到元)=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数。

2020年新进单位等无上年度收入的人员,工资收入按申报时的月工资水平申报。

3.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人员按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经单位批准的离岗退养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的职工和实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填报。

4.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按本通知进行申报。市、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人员,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省、市系统中参保单位、参保人基本信息不一致的除外)。其中,市、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按2019年度省月平均工资核定。

5.申报时应填写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请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

(四)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2020年4月底前在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申报。
 二、注意事项

1.职工缴费基数是用于计发参保职工养老、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参数,请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并妥善保管缴费工资申报资料原件。

2.社保经办机构在支付各项社保待遇时以职工缴费基数为支付依据,参保单位迟报、少报、瞒报等原因造成的职工工资收入申报不实而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申报前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后如实申报。下半年将对工资申报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对瞒报、少报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2019年度职工工资申报具体操作流程

                2.《用人单位职工工资申报表》




 

                        

湖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湖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3月31日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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