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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疫情防控 | 有关人社部劳动关系问题的6大解释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20-04-10阅读:1554次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与诉讼的

6大解释


1 劳动人事争议时效的最后一天处于延长3天期间的,是否超过时效?



《民法总则》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综上述规定,最后一天处于延长3天期间的,没有超过时效。劳动人事争议时效的最后一天处于延长3天期间的,则以延长3天期间结束后的次日为最后一天,即以2月3日为时效最后一天,当事人于2月3日申请仲裁或提前诉讼都没有超过时效。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综上述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期间种类和计算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综上述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因此诉讼期限不停止计算。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述规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果由于非保障性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的,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综上述规定,即便派遣员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对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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