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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失业保险中非本人中断就业指的是什么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20-04-14阅读:1658次

《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之一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为了杜绝因故意失业而获取失业保险金之弊端。因为志愿失业的责任完全在其本人,譬如,有的劳动者出于获得更理想的工作岗位或更优厚的劳动报酬,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的考虑,这类离开原用人单位而暂时失业现象,理应由本人负责,国家没有义务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至于非志愿失业者,因为发生这类失业现象的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而是因为与失业者本人无关的原因造成的,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致使本单位劳动者失业。对这类失业人员,国家有义务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为此,《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劳动法》第32条第(三)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有3项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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