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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04-16阅读:1218次

各区(园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江北新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2020年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根据《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0﹞51号)文件要求,现对落实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应急稳岗返还

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给予1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行企业全程免填表、免申报、免跑腿制度,通过失业保险大数据比对,拟定审核名单,对已发放过企业普惠性稳岗返还的,可按照应急稳岗返还金额予以补差。

二、人力资源机构(含劳务派遣企业)稳岗返还

人力资源机构(含劳务派遣企业)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普惠性稳岗返还申请,但不可享受“应急稳岗返还”。申报审核流程及相关工作要求按照《企业稳岗返还申报审核办法》(宁人社就管﹝2019﹞16号)规定执行。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提出上年度返还申请,超过时间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特殊情况申请

2020年稳岗返还(含应急稳岗返还)简化经办流程,采取“无形认证”方式,企业全程免填表、免申报、免跑腿,通过失业保险大数据比对,拟定审核名单。如企业未在各批已公示名单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填报申请表(附件1)并携带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

(一)企业在省级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市级缴纳失业保险费,数据获取不完整的;

(二)对2020年稳岗返还涉及大、中小微型企业规模划分有疑义的;

(三)对企业应急稳岗返还行业类型划分有疑义的。

上述情形的企业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提出上年度返还申请,超过时间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资金使用

2020年企业稳岗返还实行免申报制度,享受稳岗返还企业视同签署《承诺书》,所享受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否则,本企业及法人代表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同意由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记入本企业信用档案,接受失信惩戒。

附件:

1.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机构(劳务派遣企业)人员明细表

3.人力资源机构(劳务派遣企业)人员名单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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