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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 贵港:公积金缴存解读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20-05-20阅读:1393次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一)缴存单位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在职职工


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提前退休职工按退休工资计算。


2.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一年在本单位,所领取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领取工资的月数。


三、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5%,最高不得高于12%,取消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2.同一设区城市应规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四、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3.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书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新增开户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条例〉规定不允许一人多户。所以有工作调动的职工应及时前往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账户查询、提取、还贷与个人储蓄、结算、消费等银行借记卡多种功能的联名银行借记卡。它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可同时具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银行储蓄账户。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流程及所需材料


1.到管理中心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批量申请》;如实填完整后单位盖公章,附上每个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纸);


2.将材料送回中心盖业务章,如果已经盖了业务章可直接送相应银行办联名卡;


3.制卡银行通知单位经办人领取本单位的联名卡。


4.拿到卡后立即携带该卡与本人身份证件前往相应银行网点柜台办理改密手续,以免影响联名卡的正常使用。


六、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


(一)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登记单位和个人明细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时间,应与住房公积金专户收到单位汇缴的住房公积金时间保持一致。


七、公积金的汇缴


(一)单位每月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等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柜面办理汇缴审核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汇缴资料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填写完整、正确,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的相应信息一致;汇缴金额准确,并与结算票据金额一致;


2.结算票据填写正确、印鉴齐全、清晰。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的资金进账凭证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八、公积金的封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暂时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手续:


1. 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人事关系的;


2.缴存人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缴存人工资的。


九、公积金的变更


单位发生缴存人数变化的(增人或减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为缴存人办理个人明细账户变更手续。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审核以下内容:《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完整、清晰。


十、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


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办理公积金补缴手续: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3.其他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4.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补缴起始时间


●从未缴存的,自《条例》发布之月起。


●如经济条件允许,可从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单位在《条例》发布之前已缴的,可从单位建立之月起补缴,也可从当地建立之月补缴。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最早不得早于单位成立时间。


o  补缴金额确定


●基数按应补缴期间职工对应的上一年度工资基数计算。不提供或有异议,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可按相应年度本市统一的缴存比例计算补缴


o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应按要求填写和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十一、公积金的转移


转移包括异地转移和同城转移


(一)异地转移是指到非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的广西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内工作的应办异地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缴存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由转入单位签章确认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


2.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身份证及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一并发送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


3.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缴存人委托,将转移资金转账或汇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结单》、及银行转账或汇款票据复印件。


(二)同城转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的同城转移手续:


1.缴存人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缴存人所在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的;


4.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的缴存人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十二、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调整一次。


缴存额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变动情况和规定的缴存比例,确定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写《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相应项目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录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生成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交单位确认后,作为新住房公积金年度该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的依据。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宜计算到元。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规范3.2对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进行审核,发现有误的,退单位重新核定。


5.缴存额调整可通过纸质、磁介质或网络等形式办理。


6.从新的缴存年度起,单位应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进行汇缴。


十三、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一)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1.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经全单位2/3以上职工同意。


(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以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包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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