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 专题发布会:黄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及政策解读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1-28阅读:2109次
2018年度,我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截止12月底,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5.2万人,征收保费1033.08万元,完成民生工程目标任务108.25%。1-12月共为1.71万居民发放养老金2352.18万元,更好地保障了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生活。现将我区城乡居保政策解读如下: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补60元、缴600-900元补80元、缴1000元补100元、缴1500元补120元、缴2000元补150元、缴3000元补20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由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缴费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五保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政府按200元缴费档次代其缴纳保费,并享受相应档次的缴费补贴(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代缴期限为2018年至2020年,其他特困群体代缴期限至特殊身份终止)。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计生特扶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离婚丧偶的以本人年满49周岁开始享受),由区政府按3000元缴费档次代其缴纳保费,并享受相应档次的缴费补贴。
四、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五、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参保人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88元,省级基础养老金8.5元,区级基础养老金13.5元。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但最高不超过10%,加发部分的基础养老金由区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七、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八、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处理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保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参保业务办理
参保人只需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申报即可办理参保手续。特殊人群参保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证件:(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2)独生子女父母需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双女绝育父母需提供卫计委落实绝育措施的证明材料;(3)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及卫计委相关证明材料;(4)五保户、低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件。
十一、续保缴费业务办理
徽州区居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统一制作社保卡,实行银行代扣代缴保费。参保人员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保费足额存入社保卡,以便银行足额划扣。
十二、变更业务办理
参保人员参保后需要变更缴费档次或姓名、出生年月、特殊身份等信息的,需于每年11月25日之前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社保事务所办理变更登记,填写《变更表》变更信息。缴费档次选定并缴费后,当年不得变更。
十三、缴费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到区居保中心或乡镇(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查询打印个人权益单;或在各村“便民宝”上查询。
十四、咨询电话:351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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