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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镇人社发〔2020〕 66号、镇财社〔2020〕136号)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07-21阅读:2380次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发放范围。2020年3月至12月,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我市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发放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750元/人·月;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450元/人·月。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可按《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规定,享受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发放方式。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且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根据本人申领时间,失业补助金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本通知下发前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和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一次性补发。

(四)申报程序。凡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登录“镇江智慧人社”线上平台申领失业补助金,也可到最后一次失业前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领。凡审核通过的,失业补助金和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经社银平台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

(五)停发条件。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停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其他规定。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不办理异地转迁申领,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享受,不得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细化政策举措,7月10日前出台实施细则,7月20日前完成本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与国家社保平台的对接,全面开展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并做好实际发放工作。要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做好资金测算,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在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之前,通过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开展事前比对,并加强事后核查。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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