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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 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2-18阅读:1386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解读附下:

解读《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年底双薪合并计税

       国税总局发布的《通知》第一条,言语非常简单,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国税总局2002年出台的关于“双薪制度”的规定显示,用人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得到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这就意味着,“第十三个月薪水”将与第十二个月薪水分开计算两次,起征点和所适应的个人所得税分开计算。

  这次新的规定,意味着原来的分开计算被否,这样就将所谓的“双薪”合起来,算做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来累加所得税,原则上将不再扣除两次基数,作为全额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这样算来,应该是增加了个税缴纳额度。”

      如果将这个所谓的“第十三个月薪水”当作年终奖呢?这样,要把具体的金额除以十二个月,这样的话,可以大大减少缴税额度,可以达到合理规避。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上从操作层面上,“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看,他们之间的区别很难界定。此次国税总局新规,实际对于各企业的操作留有了余地,可以更为灵活的根据企业情况来处理。

董事费当工资收入纳税

  《通知》中特别提到,关于董事费征税的3方面问题,其中第二条为,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董事费征税的规定,实际上是当作劳务所得,重点就在第二条,正式规定将与本公司相关的董事与其工资合并。这样这部分相关联的董事的董事费用,将直接叠加到工资收入,实现统一缴税。不过对于不相关联的外部董事等,还是照旧,并无任何改变。

  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这笔董事费是合并至工资内一起计算按照分开12个月发放,那么计税方式又不一样了,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的话如按照分开12个月发放,注意在4000元以下的是按照800块抵扣4000元以上按照所得的20%作为扣除数,那么这种方式也能够降低董事费的税收部分。

外派劳务不享华侨税政

  在《通知》中对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特别对于华侨的身份给予了条文上的硬性条件规定。目前具有外籍的出国人员大批回国工作,但是之前都未对其身份条件给予界定,这对于个税缴纳造成很大的起征点分歧。

  据早报记者了解,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工作,并取得合法报酬的人员,都必须向中国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我国一向对于华侨、中国公民的个税起征点不同,华侨包括港澳台胞个税的起征点是4800元,而对于中国公民则是2000元。

 《通知》明文规定,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不享受附加费用扣除数。

  离婚转让房产不征个税

 《通知》中规定了近年来非常热门且争议颇多的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其中第一款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还有2款规定了5年期转让、离婚转让房产的扣除方式。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比如自住房5年期转让,可申请免个人所得税。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不属于财产转让。在实际的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争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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