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20-08-04阅读:1296次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开具单位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1 | 交通事故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 | 工伤认定 | 交警部门、人民法院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 | 否 |
2 | 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 工伤认定 |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 否 |
3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工伤认定 | 医疗机构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 否 |
4 | 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 工伤认定 | 人民法院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二)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 否 |
5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 工伤认定 | 政法委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 否 |
6 |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会计师事务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 否 |
7 |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 否 |
8 | 火化证明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殡仪馆 | 《安徽省劳动和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第四条: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 | 是 |
9 | 死亡证明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医院 | 《安徽省劳动和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第四条: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 | 是 |
10 | 死亡证明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医院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是 |
11 | 火化证明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殡仪馆 | 《安徽省劳动和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第四条: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 | 是 |
12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民政部门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 是 |
13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社区、乡镇政府、派出所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死亡的。 | 是 |
14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乡镇政府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是 |
15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学校或教育局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六项: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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