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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3-04阅读:3840次

各县、区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党委(党工委、党组):

经市委负责同志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2005年7月20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载体,是职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引导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与召开时间

(一)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届期一般为两年,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其届期为3年至5年。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应召开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二)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应按规定进行换届和改选。特殊情况,可报请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

(三)已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建立与其单位性质相适应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与比例构成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

1、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单位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2、职工代表一般以车间、科室或班组、工段为选区,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直接选举或差额选举产生。大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可由分厂(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职工代表在选举时,选举单位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应超过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始得当选。

4、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代表缺额的,应根据代表类型及时安排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补选办法和程序与职工代表选举的办法和程序相同;补选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须报工会审查备案。

5、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应及时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的比例构成

1、单位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一般召开职工大会;职工数在100—200人的,由单位自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应不少于35名;职工数在201—500人的,代表为职工总数的25—20%;职工数在501—1000人的,代表为职工总数的20—10%;职工数在1001—5000人的,代表为职工总数的10—6%;职工数在5001—30000人的,代表为职工总数的5%;职工数在30000人以上的,代表在5%以下。

3、职工代表当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其中一线职工代表应占职工代表总数的50%以上,中层和中层以上行政领导人员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企业职工整体结构中的女职工和青年职工的比例相适应。单位有待岗、内退职工的,还应考虑待岗、内退职工的代表比例。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召开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1、成立筹备组。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一般应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由党委、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筹备工作一般应在职工代表大会30日前开始进行。召开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筹备工作还应适当提前。

2、确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单位工会采用多种形式收集行政方面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行政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建议;征得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将初步形成的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发给职工代表团(组)或职工代表进行讨论修改,同时征集处理各种围绕议题的提案;将经过修改的职工代表大会议题提交预备会议。

3、拟草职工代表大会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和年限、职工代表人数、结构比例及资格认定、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表决的方式等内容。

4、征求职工群众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报告、议案、职工代表大会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应向职工代表公开。审议的报告、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天应送达职工代表。改制单位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召开不同类型的职工座谈会,充分听取职工群众对改制方案、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和集体企业资产处置方案等意见和建议。

5、建立预报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方案和职工代表大会情况说明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天书面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

6、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由工会主持召开会议;工会主席汇报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代表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建议;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及每次大会的主持人;决定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大会主持人核定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到会职工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宣布开会;由行政负责人做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由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提案处理情况以及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等向大会作报告;工会主席就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进行分组讨论,同时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根据职权范围,对有关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交表决的方案赞成票必须超过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的,方为有效。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企业法人关于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4、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部署,推荐或选举企业法人,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制企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6、单位改制的重大事项,尤其是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如单位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案、社会保障、资产评估结果、资产处置、股权分配方案等,必须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改制方案和资产评估结果应提前公示,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案,集体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1、听取单位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情况的报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工会与单位行政平等协商的有关职工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奖惩办法、裁员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审议单位重要规章制度草案,提出意见或作出相应的决议。

3、对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明确的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厂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作出相应的决议。

4、选举和确定参加劳动争议协调的工方代表,选举或罢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应单位要求,民主评议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5、法律政策和单位制度规定以及单位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三)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重要问题的决定:

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单位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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