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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关于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时间:2020-11-04阅读:1447次

  全市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为切实做好2020核定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统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32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0号)文件精神,2020年核定年度,我市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月标准为5000元,职工个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保底数为2700元,封顶数为15000元。

  单位申报缴纳2020核定年度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本单位2019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

  职工个人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以2019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保留到10元。

  灵活就业人员2020核定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缴费基数,按2020年度我市核定缴费工资60000元的54%、60%、70%、80%、90%、100%、150%、200%、250%、300%设定为10个档次。

  灵活就业人员2020核定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缴费基数,按2020年度我市核定缴费工资60000元的54%、60%、80%、100%设定为4个档次。

  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20%。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9.3%,个人缴费比例2%,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0元;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费比例为5%;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0.5%,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0元。

  失业保险: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20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按0.7%缴费至2021年4月30日止,个人缴费比例按0.3%缴费至2021年4月30日止。

  工伤保险: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根据省人社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要求,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2018年4月份标准的50%;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其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标准分别为0.1%、0.2%、0.35%、0.45%、0.55%、0.65%、0.80%、0.95%;用人单位近两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工伤事故的,其费率调整仍然按照《鄂州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本次费率调整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项目施工合同总价的0.12%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一)四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申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要求,据实申报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参保单位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时,必须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提交财务决算年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以及其它证明材料。财务决算年报表应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成本费用情况表及承诺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应当由参保单位法人签章以及劳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工会负责人签字盖章,《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应当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对单位代签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一经核定不予更改,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参保单位负责。凡资料报送不完备或单位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无法认定的,参保单位需提供税务部门签章的报税单,将依据报税单中所列工资总额进行年度申报。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退休人员工资由单位集中申报。

  (三)在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应大于或等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四)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行政处罚。人社、医保、税务部门将联合向社会征信系统推送企业社保信用信息。

  四、社会保险缴费核定

  (一)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实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分别核定。其中,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应缴纳的四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核定年度标准下限或高于300%的,按下限或300%核定其缴费基数。

  (二)新成立的参保单位无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以申报当月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核定。新增职工上年度无工资的,按当月本人工资进行核定。

  (三)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年度申报核定工作于2020年7月10日至8月30日完成。

  五、其它事项

  (一)对未完成本单位社会保险欠费清理以及未完成2019年度社会保险核定工作的参保单位,原则上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二)参保单位核定完2020年6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办理完单位人员增减变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U盘拷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报盘数据,领取《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或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rsj.ezhou.gov.cn/),按本单位各险种实有参保人数,据实办理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手续。

  (三)参保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申报核定地址及联系电话:

  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基金结算科地址: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一楼大厅  电话:0711-3358546

  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综合二科地址:华容区体育路30号  电话:0711-3587311

  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综合三科地址: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大院区府路7号 电话:0711-2417069

  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葛店开发区政务中心社保窗口 电话:027-53080069

  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长港经办地址:长港镇建设路2号

  电话:0711-2401248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14日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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