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资讯>公积金 >正文

[镇江市] 关于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等业务的通知 镇公积金 ﹝ 2020 ﹞ 42 号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11-16阅读:1775次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部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管要求,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属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停止办理以下提取情形的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办理以下两类提取业务:

1.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各辖市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按此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9月10日起执行。



来源:转载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淮南市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

下一篇: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员工离职提取公积金方式变更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