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关于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等业务的通知 镇公积金 ﹝ 2020 ﹞ 42 号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11-16阅读:1775次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部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管要求,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属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停止办理以下提取情形的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办理以下两类提取业务:
1.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各辖市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按此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9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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