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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 江苏省首次统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12-17阅读:1346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自今年开始,江苏省将统一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我市相关人员即将发放到位。

  调整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领取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从2020年7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的补发金额在2020年12月发放到位。

  调整内容

  (一)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

  一级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分别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的,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交通食宿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设区市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工伤职工到本设区市以外地区(含外省)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一般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凭原始票据报销。

  住院前住宿补助费凭原始票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住院前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

  计发基数

  202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602元/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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