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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福州: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三项定期待遇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时间:2020-12-22阅读:1088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为推进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79元、三级伤残增加264元、四级伤残增加258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616元/月的,按照261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0元。

  (三)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仍低于3515元/月的,按照3515元/月的标准发放。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仍低于2812元/月的,按照2812元/月的标准发放。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仍低于2109元/月的,按照2109元/月的标准发放。

  三、其他事项

  (一)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二)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全省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统一调整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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