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资讯>工伤保险 >正文

[福建省] 泉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提高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时间:2021-01-05阅读:1103次

  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泉州市对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提高。

  据了解,此次调整标准具体如下:伤残津贴,一级伤残增加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79元、三级伤残增加264元、四级伤残增加258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616元/月,按照261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仍低于3515元/月的,按照351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仍低于2812元/月的,按照2812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仍低于2109元/月的,按照2109元/月的标准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0元。

  此次三项定期待遇的调整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全市符合待遇调整的对象共有1038人,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2020年1月起算。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利好!明年2月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可参加工伤保险

下一篇:湖北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等进行调整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