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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 我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1-01-21阅读:1350次

日前,市社保中心发布通告,自1月1日起,调整市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调整后,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2%-1.9%,用人单位原费率浮动周期自1月1日重新计算。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1号),从2021年1月1日起,市区用人单位按行业划分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参保单位适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工程总造价的0.9‰。

用人单位费率实行浮动管理,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下次调整时间为2023年1月1日。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一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其中,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某个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发生率,是指经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该单位工伤人次数与该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在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80%;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均为零的,或者上一浮动周期内发生率为零且支缴率小于等于40%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80%小于等于150%且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或者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的且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支缴率大于3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或者被依法列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用人单位,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欠缴工伤保险费;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不实施浮动;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

据统计,2020年,市区工伤保险参保32.46万人,同比增加0.99万人;全年减免工伤保险费9193.36万元,惠及市区用人单位1.39万户;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849万元,支出17243万元,累计结余144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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