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策解读】关于202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发布人:shuitongto时间:2021-02-02阅读:1547次
关于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参保个人:
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0〕7号)规定,以及北京市医保局公布的2020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结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现就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自2020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26541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30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18.49元。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3613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2.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43.36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按照下限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16.78元、失业保险费7.23元。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9732元,下限为5360元。
(二)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85.66元。
(三)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6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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