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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退休返聘人员,上班途中发生工伤怎么办?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21-02-22阅读:2074次

劳动者是在劳动关系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一般来说,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只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年龄,即年满16周岁;二是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即具备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律法规将现役军人、保姆和公务员等排除在了劳动权利义务主体之外,上述人员的相关权益受其他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

退休返聘人员

退休返聘人员,是指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再次聘用的员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男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聘用离退休人员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退休返聘人员,上班途中发生工伤怎么办?


以案说法

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能算工伤吗?

吴某,系四川某单位的退休职工,2005年1月1日,63岁的吴某与某职业中专学校签订了《聘用协议书》,担任学校机械加工专业教师,报酬是每月3000元,协议有效期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止。2006年6月5日,吴某骑自行车由家到学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吴某受伤,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医疗费用7700元,伤残鉴定费800元事后,吴某要求学校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学校表示,吴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并且不予支付任何赔偿。吴某于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定,吴某所受的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此后,吴某提出行政复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最终作出决定,维持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

【审理结果】

吴某对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市中院最终认定,吴某与学校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点评】

本案中,由于法院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一般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吴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虽然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颁布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有限制的认可返聘人员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是本案中吴某不属于按项目参保的人员,所以结果仍然相同,仍不能认定工伤。但是,即便吴某不能获得工伤认定,学校也无法逃避其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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