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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9年工人退休工资新规定与计算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3-20阅读:2321次

  

  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工人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退休工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如:50岁为195元、55岁为170元、60岁为139元,不再统一是120元。2018年退休工资新规定,缴费年限已满20年但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已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中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另外,按工龄,每工作一年增加100元。依此类推参加工作10年的退休金为1000元,工龄20年的退休金为2000元,工龄30年的退休金为3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金的人员,其中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保险。

  全国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兼顾公平与激励,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8年3月5日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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