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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应对“调岗”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3-20阅读:2997次

调岗是用人单位在组织生产中常见的调整方式。调岗涉及劳资双方,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双方关系紧张甚至破裂。那么,对于调岗,劳动者对调整的新岗位有异议该怎么办?用人单位合理调岗的维度又在哪里?


苏某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5年,由普通员工晋升为小组负责人。双方于2018年1月2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业务扩大,决定将苏某所在的1组和2组合并,由2组组长担任负责人,苏某担任副组长,原工资待遇不变。苏某对此不满,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力完全可以胜任新组负责人的职务。第二天,苏某未正常上班,公司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但苏某认为,单位调整的工作岗位不合理,并声称在未恢复原职务前无法到岗上班。公司向苏某邮寄提示函告,如对公司岗位调整有异议,可进行协商,无理由拒绝到岗上班属于旷工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可解除劳动合同。苏某在收到后依然不来上班,随后公司以苏某旷工为由,依据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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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的实质是对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变更。劳动合同变更一般分为两种形式:协商变更和法定变更。苏某的情况属于前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协商的过程并非一次性的行为,双方完全可以多次进行磋商达到一致,变更后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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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劳动关系被定义为是一种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格从属性,即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劳动力的支配权在于用人单位,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因情况变化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就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隶属性的具体体现。对此劳动者不能一昧强调双方的平等性。

用人单位调岗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有严格的要求,要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资收入以及生活影响等方方面面,以保证调岗的正当性。若调岗合理合法,对于轻微的变化和调整,劳动者应适当容忍。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息工这样不诚信不负责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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