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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缴社保费,服务期“作废”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1-04-13阅读:21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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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年有钱送我去培训,为什么却没钱给我缴社保费?我还没有向公司要经济补偿呢,公司凭什么要我支付违约金?”“一码是一码,你既然知道当年公司送你参加培训是花了钱的,你服务期没满就想走,应该先还钱,再谈社保的事。”解除劳动合同时,为了谁该补偿谁的问题,周先生和公司人力资源部又吵了起来。

一年多前,周先生入职这家公司时,因为技术过硬很受重视。公司还特地出资5万元,送他去外地参加了半年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与他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4年的服务期,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最近,周先生却发现公司欠缴了他好几个月的社保费,于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必须尽快补缴。但人力资源部却以最近公司资金紧张为由一再拖延。

周先生交涉了好几次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周先生以公司拒绝依法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却被公司以服务期未满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互不相让。周先生坚持要离开公司,公司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周先生支付违约金。

在调解阶段,仲裁员告诉公司,是公司有错在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如果周先生要维权,反而是公司要支付因为未缴纳社保费而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公司这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仲裁员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各退一步,公司为周先生补缴了社保费,不再要求支付违约金,周先生也表示放弃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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