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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 厦门生育保险报销要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21-06-02阅读:1377次

     厦门生育保险报销要符合哪些条件?下文就随小编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报销条件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参保职工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即生育的当月及之前十一个月均需参保缴费,应缴保费未在三个月内到账的,视为缴费中断);

  (2) 已领取结婚证;

  (3)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4) 男职工配偶申领生育医疗费的,需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且孩子出生前,男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即生育的当月及之前十一个月均需参保缴费,应缴保费未在三个月内到账的,视为缴费中断)。

  温馨提示: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报销标准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一)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

  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原则领取、不叠加享受。

  (四)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按规定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报销生育的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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