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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增加60天产假,不是山东新规

发布人:sdch12333时间:2019-04-03阅读:1991次

春节前,山东省发布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增加产假60天的规定,很是吸睛。


许多准妈妈奔走相告,产假又多了60天,原来最少158天,再增加60天,算下来,至少可以休假7个月……


就连亲戚们的花式催生都与时俱进的祭出增加产假的新花样:产假又增加了60天,七个多月不用上班,快生吧!


然而,并不是这样理解。

咱们山东省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基础上,增加奖励假期60天的规定,一直有,并不是新规。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山东省2016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也就是说,自2012年1月22日起,咱们山东省女职工产假天数=国家规定天数+60日。

而本次山东省发布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咱们山东省女职工的产假规定,产假天数规定没有任何变化,并不是在增加60日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的概念。


生为女子,因为生理属性的光环,担负着衍嗣绵延的神圣使命,在职场与家庭的兼顾中,承担着更多的压力与辛劳。所以,女职工劳动保护,一点都不能少!


关爱女职工,一图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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