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单位办事指南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4-08阅读:1950次
一、事项名称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单位办事指南 二、申请条件 (一)单位开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二)单位信息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法人、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等登记信息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三)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应自录用(新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工资基数为当月工资总额。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工资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四)月缴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为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计算公式:月缴存额=职工缴存基数*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缴存基数*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以元为单位,计算方式为四舍五入到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额实行上、下限制度。缴存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养老金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上一年度月均计税基数计算。 (五)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最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六)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最高各不超过12%,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七)缴存单位封存、转移: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消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注消登记之日起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八)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启封: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因辞职、解聘、开除、劳教、判刑的,职工因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帐户封存手续。 职工恢复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时,单位应当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九)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规定办理补缴。 (十)职工个人账户转移:职工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发生变动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余额应办理转移(转移账户应为封存状态,且在本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账户封存次月既可申请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十一)职工个人信息修改:单位或职工发现个人账户信息(职工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码等)有误或变化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出示单位证明或职工身份证原件申请修改。 (十二)职工个人账户并户 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中有两个以上公积金个人账户,保留其中一个正常缴存账户,其他封存账户办理转移并户。 (十三)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撤消或改制。 (十四)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单位内部公告,并经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且恢复正常缴存。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仍无能力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缓缴期间如需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的,单位应当先为职工办理个人补缴。单位缓缴期满后未补缴部分,应视为欠缴。 三、所需材料 (一)单位开户 1、《黄山市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和年检审批表》一式二份; 2、《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审批表》一式二份;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三证合一提供营业执照)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 (二)单位信息变更 1、填报《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表》; (三)职工个人账户设立(职工新增) 1、填报《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10人以上需提供电子表); (四)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启封(职工减少) 1、填报《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 1、提出补缴书面申请; 2、填报《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审批表》一式二份(10人以上需提供电子表); (六)单位缴存基数调整 1、填报《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和年检审批表》一式二份; 2、填报《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审批表》(10人以上需提供电子表)一式二份; (七)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1、填报《黄山市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和缓缴审批表》一式二份; 2、单位申请报告; 3、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 (八)本市区域内职工个人账户转移 1、填报《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一式二份(转入单位填写); 2、填报《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 (九)职工个人账户并户 1、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公积金中心审核受理后打印《个人并户业务回单》交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十)职工个人信息修改 1、提供身份证原件。 (十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 1、填报《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10人以上需提供电子表); 2、提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有关文件。 四、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2、《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黄住[2008]17号) 五、办理流程 1、单位或缴存职工提交相关业务材料; 2、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 3、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完结。 六、办理地点 屯溪区滨江东路8号C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窗口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5:00 八、联系电话 归集科:235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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