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资讯>工伤保险 >正文

[全国]工伤保险“冷知识”之生活护理费

发布人:lideli时间:2021-08-09阅读:1468次

       本次调整的第二项生活护理费是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7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0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28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6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02元/月。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

       其中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可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的标准,如果工伤职工五项均需护理的,属于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的,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只有一项需要护理的,属于部分护理依赖。

       至于尚未经评定伤残等级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实践中,用人单位请自己员工从事护理的,一般不产生费用,如果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给担任护理工作的员工;请工伤人员家属的,与工伤职工协商约定一个合理的价格。

       请医院护理人员的,按医院规定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用标准可参考《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一般住院治疗的,可依据住院期间支付的护工费凭证确定;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以诊断记录、医院出具的证明等确定。但已经评残且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不享受以上待遇。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算工伤吗?

下一篇:工伤保险的三项待遇,你了解吗?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