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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策】河南省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发布人:henanch123时间:2021-10-22阅读:2798次

  近期,我省各地市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工作陆续启动。为了让参保群众更好地理解我省城乡居民“两险”缴费政策,小编收集并梳理了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今天推出第二期: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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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者二选一)。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 )规定:“1.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企业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2.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适当的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4号)规定:“ 三、2020缴费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下同)内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即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745元执行),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 )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缴费比例为20%。


       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到社保部门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豫人社〔2018〕8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取消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的缴费档次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5个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行选择,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9〕3号)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及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等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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