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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如何处理?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1-11-23阅读:1352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

为宣传贯彻《条例》规定,进一步推进《条例》实施,我们将陆续推出运用《条例》查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依法查询银行账户

明确拒不支付事实

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2日,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辖区内某装饰公司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经调查核实,该装饰公司拖欠工资情况情况属实,共计拖欠164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56.1万元。

大兴区人社局立案查处后,于12月23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司以无力支付为由,逾期未履行。大兴区人社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批准后于12月29日向商业银行查询了该装饰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为3678.6万元。

针对该装饰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拒不支付,且公司银行账户余额完全有能力支付拖欠工资的情况,大兴区人社局认为该装饰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行刑衔接案件移送工作规程》的规定,大兴区人社局将该案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大兴区人社局继续配合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最终该公司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案件评析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从该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其要件之一。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工资却找理由试图逃避工资支付的情况,本案中,某装饰公司就称没钱支付农民工工资。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的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相继与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公安部印发《关于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当事人车辆登记情况的通知》。

本案中,大兴区人社局就是按照规定通过查询某装饰公司银行账户,确认其存在有能力支付工资而不支付的事实,并按照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解决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在法律责任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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