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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期间回家吃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工伤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18-11-15阅读:3139次

案情简介

侯某是某公司运输队门卫。门卫工作时间安排为白班:8:00—18:30;小夜班:18:30—24:00;大夜班:24:00—8:00。公司要求,门卫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休息日值班时,用餐由门卫自已带来或家属送来,有人顶班才能回家吃饭。2016年3月5日(星期六),侯某值白班,中午12:30时左右,无人顶班,侯某把公司大门上锁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吃午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侯某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认为侯某擅自离岗回家吃饭途中不慎摔伤,是个人原因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同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侯某自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受理后认为侯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评析:

(一)按照单位的工作安排,侯某当天值班时间从上午8时到下午18:30时,长达10个多小时,中间应有吃饭时间。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并不提供午餐,而是要求门卫自行解决。吃午饭是人的生理需要,也是做好工作的必要条件,因此,侯某回家吃午饭途中属于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合理路线上,符合“下班途中”的法定情形。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二)用人单位应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工作时间安排应考虑并符合人的生理规律,符合常理、常情。本案中,公司工作安排已超过了每天工作不能超过8小时的规定。连续工作时间过长时,用人单位应安排必要的休息时间和用餐时间,以解决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侯某在上班中途回家吃饭受到事故伤害,与用人单位用工制度的不合法、不合理有间接关系。单位应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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