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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如何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发布人:gdsch12333时间:2019-05-05阅读:2752次

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规定,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前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无需个人垫付;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职工,待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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