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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5-07阅读:1649次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回应企业减税降费的呼声,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提出了新的要求。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活力,省委省政府经认真研究,提出了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考虑此次中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方面,同时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同步研究制定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两个《方案》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把“两个维护”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不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国家方案规定,各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考虑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可支撑月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直接降至16%。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于今年4月底到期。根据国家规定,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现有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4月30日。

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综合方案》规定,我省使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是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国家方案规定,各地于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综合方案》提出,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是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国家方案规定,2019年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将适当提高。《综合方案》提出,我省将按要求做好中央调剂比例调整工作,加大省级基金调剂力度,进一步均衡省内各地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是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方案》明确提出,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等部门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衔接,确保征收工作有序推进。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二)《专项方案》主要内容

《专项方案》对《综合方案》有关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一是明确参保单位已按调整前费率缴纳2019年5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的,将重新进行结算。

二是明确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三是明确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将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是明确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按原办法确定缴费基数,待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按上述规定重新进行结算。


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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