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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零劳动者工龄违法

发布人:zhoumingwe时间:2022-09-26阅读:1017次

金*傅于2004年12月入职一家超市,双方连续签订了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为“聘任金*傅担任该超市十里河店防损组长”。

劳动合同到期后,超市要求金*傅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该公司聘任金*傅担任防损组长的两年期劳动合同,“东家”变了,但金*傅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却没变。2011年7月29日,公司对金*傅调岗、降薪,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金*傅非因其本人原因导致用工主体发生变化,但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而超市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且在超市的工作年限应与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判令公司向金*傅支付2004年12月25日至2011年9月27日期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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