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办事指南>社保指南 >正文

[南平市] 南平市社保政策解答(一)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5-16阅读:2987次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如何认定职工的出生年月?

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哪些情况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1)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按省政府规定时间参保并从1989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1988年底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原国有企业的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按原省劳动局闽劳险〔1987〕44号文规定参保并从1987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1986年底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3)经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劳动服务公司的固定工,按原省劳动局闽劳险〔1989〕35号文规定参保并从1989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1988年底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4)军队企业、华侨农场、国营农场原全民固定工(含军队企业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集体固定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5)1995年底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工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6)参军期间的军龄和知青上山下乡期间的年限,也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等。

(7)上述人员无论何种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符合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如何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

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需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在国有企业或县以上集体企业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

(4)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15年以上的;

(5)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

南平市各县(市、区)之间参保人员流动到企业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企业参保职工提供《增减员花名册》或企业网上申报即可。

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含厦门市)流动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含厦门)流动参保人员可要求原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待全省数据大集中后,将取消使用)。

(2)参保人员跨设区市流动就业并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待全省数据大集中后,将取消使用)。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审核通过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审核未通过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做出说明。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①核对转移人员的基本信息并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②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上传转移电子《信息表》至省级系统前置机。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①接收转移电子信息并核对《信息表》;②根据《信息表》补充修改其缴费数据。

省外、厦门及机关事业单位跨统筹地区流动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省外、厦门及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参保人员,可要求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

(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几部分组成?

根据闽政〔2006〕24号文件规定,企业参保职工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影响基本养老金高低的因素有哪些?

基本养老金的高低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工资与缴费当年本省在岗工资的比值)、缴费年限的长短、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有关。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之和。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3%。

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参保职工申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具备什么条件?

需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的工种符合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或中央有关部(委)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3)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当职工个人档案所记载的特殊工种年限不够时,还应提供其工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工种材料记载的工种名称应与特殊工种名录相符且清晰无涂改、增删,班组、工段的工种材料可以作为特殊工种年限的参考依据,而车间的工种材料不能作为参考依据。

非我省城镇户籍居民可否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在我省(不含厦门)城镇居住地办理了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在城镇居住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政策及经办程序参照居住地城镇户籍人员规定执行;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我省城镇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持有《居住证》的,可在城镇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如何界定?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女干部、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分别为年满55周岁和50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工人退休前在干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及其以上的按55周岁退休;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按50周岁退休。女干部因工作需要安排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45周岁前报备,女工人因工作需要安排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50周岁前报备。

根据闽政办〔2005〕227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周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手续办理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办理延期缴费吗?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哪些人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100元—2000元每年,每100元为一个档次,共2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政府有何补助和奖励?

政府有对参保居民缴纳保费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1)常规对象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即40元、50元、60元类推到100元封顶,选择缴费档次8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标准相同,均为100元。

(2)特殊对象补贴:一是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保费;二是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保费;三是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的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四是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人群代缴最低100元标准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贫困人员已脱贫的,可享受该项代缴政策至2020年)。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也可以补缴,补缴年限部分可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二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在其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至少达到15年以上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如何记账、计息的?

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养老保险权益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6、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须参保并按规定缴费,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和计算的?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分别计算合并计发,按月支付,直至终身。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提供,目前我省规定的标准为不低于118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利息)除以139,个人多缴多得。

8、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该如何办理?

保费补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制度实施时年龄已超过45岁的正常按年缴费后自愿补足15年的一次性补缴,此情形的补缴可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二是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应缴费年限中断缴费的中断补缴,此情形的补缴不能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同时补缴年限在长缴多得机制中不予认定。

参保人应在达到60周岁之前,至少提前两个月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将补缴的保险费存入卡(折)。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能否第二次缴费?

参保人在一年内可以进行第二次缴费,即允许16-59周岁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调高缴费档次进行第二次缴费,并且根据两次缴费总额对应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但两次缴费的总额不能超过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最高档次。当年调高缴费档次后,第二年缴费就应当按照新的档次缴纳;如果调高缴费档次后没有及时补存保费造成扣款不成功的,当年的缴费档次仍认定为原有的档次,变更后的档次在次年生效。

10、参保人员在缴费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款是否可以退还?

可以退还,参保人员在缴费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全部退还给其继承人。

11、参保人员在待遇领取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款是否可以退还?

可以退还。在养老金待遇领取阶段死亡,若其个人账户资金还有余款的也可以退还给其继承人。

12、对于身份证信息和年龄变更的,如何认定待遇领取时间?

参保人变更身份证号码及出生年月造成达龄时间变化:一是变更后还没达到60周岁的,按照变更后的年龄确定领取时间;二是变更后达到60周岁的,符合条件的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不补发;三是变更前后都是年满60岁的,养老金继续发,不重新核定启领时间、不补发。

13、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在企业上班的人员是否可以不用缴企业社保了?

不可以,有劳动关系的单位职工依法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权利义务发生交叉重叠时,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义务为优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不能同时缴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解除劳动关系回到农村的,从次年开始应当缴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1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衔接办理的时间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衔接时优先“靠哪边”的步骤选择: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优先靠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程序上是参保人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企业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2份,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 15年的,靠向城乡居民保,在程序上是参保人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2份,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5、新老农保制度衔接的规定?

分以下几类情形进行衔接:

(1)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已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直接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保,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保养老金(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不作为城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基数)合并发放;

(2)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从年满60周岁时核定待遇并补发老农保养老金,并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保,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合并发放。

(3)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转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应当及时办理城乡居民保参保手续,并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转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

(4)已参保老农保但不同意转城乡居民保或不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老农保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是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不愿意衔接过渡要求退保的,经办机构应告知其个人账户转入城乡居民保的权利以及放弃该权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老农保关系,并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是不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不愿意保存老农保个人账户要求退保的,给予退保作终止老农保关系处理。

三是已死亡、出国或参加其他社保等不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办理退保手续,终止老农保关系,并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

(5)因个人信息确实无法核实或各种原因无法衔接过渡、退保的,其个人账户统一转人城乡居民保专门账户予以封存。专门账户按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计息。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2019年社保费率下调 社保费率正式下调

下一篇:泉州市社保政策十问十答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