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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罚,公司起诉人社部!法院怎么判?

发布人:YCCMS时间:2023-06-13阅读:1138次

案号:(2021)京02行终400号

基本事实

2008年7月3日,王某与某航空公司签订10年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7月3日,双方续签一年劳动合同。2019年6月11日至13日,王某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公司以王某违反了《某航空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的规定,且多次被公司处分通报、违反了《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具备飞行资质,不适宜在公司继续工作为由,向王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9年6月17日,王某向市人社局投诉,要求与某航空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市人社局当日立案后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某航空公司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其奖惩管理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认为王某截至2019年7月24日已在某航空公司连续工作11年,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人社局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某航空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8月9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改正情况。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某航空公司逾期未改正,市人社局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了某航空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后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某航空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人社部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复议申请并于当日向市人社局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供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人社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


某航空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王某已不具备《劳动合同书》约定的飞行员岗位工作的条件,且该结果系王某自身技术能力及拒不配合某航空公司安排导致,某航空公司并无过错。王某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非申请人不续签劳动合同。王某长期不履行劳动义务,且不遵守劳动纪律,实际工作时间不到7年,多次受到处分通报,并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三)项规定,王某不符合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条件。综上,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人社部却予以维持,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2.诉讼费由市人社局和人社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市人社局作为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人社部作为市人社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针对市人社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案中,某航空公司拒绝王某提出的续签劳动合同的请求,同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市人社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报告情况。但某航空公司仍以王某不具备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拒绝改正,构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市人社局依据该条规定在听取了某航空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之后,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本案中,人社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对被诉处罚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程序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作出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应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规范用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某航空公司所主张的王某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的飞行员岗位工作条件等理由,均不构成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某航空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航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王某不符合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更不符合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也不具备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请求发回重审或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市人社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人社部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

市人社局及人社部分别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对此各方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故不予赘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本案中,王某在某航空公司是否工作满十年,某航空公司是否应继续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是市人社局所作被诉处罚决定的前提,也是本案的审理焦点。经审查,2008年7月3日,王某与某航空公司签订10年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7月3日,双方续签一年劳动合同。某航空公司上诉所提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王某未向某航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王某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到七年的意见,本院认为因有生效判决认定该期间王某与某航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某航空公司的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王某在某航空公司已连续工作1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某航空公司应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某航空公司主张王某已不具备飞行员岗位工作条件的理由,不构成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针对王某目前的自身条件,某航空公司和王某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某航空公司应为王某选择适合其自身条件的岗位,签订符合王某目前实际情况的劳动合同。

市人社局在听取了某航空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之后,认定某航空公司构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支持。

人社部所作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认可。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航空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某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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