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普法】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及育儿假
发布人:nanjing时间:2023-09-13阅读:651次
女职工是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女性职工和新生儿的权益,国家对于女性职工的产假和育儿假做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在这样的法律保护下,女性职工可以更加安心地生育和抚养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生育期间和哺乳期间,享有产假和产假工资。产假时间为98天,其中需在分娩前15天开始休假,分娩后剩余的假期可由女性职工自主选择使用。近年来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根据我省出台的《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认可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除了享受产假之外,女性职工还可以在孩子出生后,享受育儿假。根据《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认可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规定,符合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有10天的育儿假。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女职工及其配偶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取消其福利待遇降低工资等。需要注意的是,女性职工在享受产假和育儿假期满之后,可以要求重新分配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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