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正文

产假和年休假冲突吗?

发布人:YCCMS时间:2023-10-25阅读:531次

【案情简介】

刘女士系合肥某公司职工,2022年3月生育一子,产假期满后回到公司上班。2022年11月,刘女士向公司人事部提出休年假申请。公司人事主管认为刘女士当年已休了产假,且产假天数远大于年休假天数,故不批准刘女士再休年休假,亦未另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23年1月,刘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例分析】

年休假,是指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根据其累计工龄享受的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享有的休假权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对女职工而言,产假和年休假两者间并不冲突,即女职工休产假后仍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如果存在如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是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仲裁委支持了刘女士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未申请休年休假不等同于放弃年休假

下一篇:原档案丢失,年休假天数如何核定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