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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人:nanjing时间:2023-11-27阅读:586次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有哪些待遇?

医保个人账户待遇、门诊统筹待遇、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待遇、 “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待遇、住院统筹待遇。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注:自由职业者参保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如何规定?

参加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6%、92%、88%(二级医疗机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退休人员为93%;三级医疗机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20年以上30年之下的退休人员为90%,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退休人员为92.5%。),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备案手续住院的报销比例为70%;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超出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原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报销90%,年度报销限额30万元。

注:以上报销比例均为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保目录” 规定。其中甲类费用全部纳入基本保障范围,乙类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自付一定比例费用(以下简称自理费用)之后纳入基本保障范围,丙类费用、目录外费用以及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以下简称自费费用),不纳入基本保障范围。

三、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如何申请?种类有哪些?

患有符合以下有关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以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单等病史资料,至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门诊特殊病种待遇鉴定。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医师应对参保人员的病史资料与鉴定标准进行对照,提出鉴定意见。参保人员经鉴定确认患有门特病种的,在门特病种确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自确诊之日起享受门特待遇,在门特病种确诊之日起超过6个月提出申请的,自申请前6个月起享受门特待遇。

职工门特病种: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待遇期一年)、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肺心病、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肺动脉高压、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恶性肿瘤(白血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

四、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后需要住院的,在缴纳住院押金的同时,将社保卡交给医院刷卡登记,并填写《医保住院服务卡》。出院时直接结算,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并取回社保卡。

五、因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费是否可以报销?

根据政策规定,因急诊抢救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六、哪些医疗费用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国家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的起付标准和限额是多少?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诊累计计算起付标准,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65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5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门诊与住院不共用支付限额。

八、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报销比例是多少?

报销比例按医院级别确定,医疗机构级别越低,支付比例越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享受退休待遇人员的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九、什么是个人账户家庭门诊共济?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本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主账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 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实现个人医药费用通过家庭共济进行分担。

十、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一)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

(二)支付在本省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范围,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三)支付在本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四)缴纳参保人员本人参加本省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时的一次性趸交职工医保费,以及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五)购买本省及设区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十一、门诊慢性病单次购药最大量是多少?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十二,什么是双向转诊?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由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起付线差额计算;由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的,不再收取起付线费用。

十三、医疗救助那些人可以享受?

(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困境儿童;

(四)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六)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八)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九)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

(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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