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资讯>工伤保险 >正文

[南京市] 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

发布人:nanjing时间:2023-12-13阅读:1164次

      问:我公司现有多名职工非因工负伤在家休息,企业职工因病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网上一直没有找到我省或本市相关的政策规定,我们看了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想找类似的文件,但一直没有找到。希望贵局能提供相关帮助。谢谢。

      答复如下:1、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来源:转载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衢州市人力社保局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专题培训

下一篇:山西:调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