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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 南京市医保待遇政策解读——医疗救助篇

发布人:nanjing时间:2024-01-10阅读:512次

1、什么是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2、哪些人员能够享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我市救助对象共有10类人群:


3、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政策是什么?

资助参保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财政补助。


4、医疗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按人群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如下: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2号)执行,其中:其他优抚对象定额门诊补助费用完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门诊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5、还有哪些倾斜救助政策?

(一)实施大病保险待遇倾斜。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报销比例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二)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自付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


6、如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一)申请认定。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认定,认定当月即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其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认定时间的前12个月为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期,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认定时间的前6个月为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期。

(二)待遇享受。医疗救助对象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凭“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直接结算,救助对象只需要支付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

因特殊情况就医时未使用医保刷卡结算、就医时未认定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可按规定至区医保部门申请零星报销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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