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责任。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4-02-22阅读:1779次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年某某入职合肥某医疗公司担任文员内勤职务,实际工作中年某某兼相关会计业务。因年某某并非财会专业亦无财会专业资格,其多次提出不能胜任会计工作。但该医疗公司并没有调整其工作岗位,也没有提供专业的财务知识以及财务流程方面的培训。日常财务工作中,公司账户、法人账户以及公司管理人员账户的U盾全部放在一起,并且使用同一密码,公司财务管理极为混乱。2021年5月18日,电信诈骗分子冒充公司总经理添加年某某为好友并建立QQ群,“假老板”在QQ群内要求年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因此前公司领导曾多次通过微信要求年某某转账,故年某某并未对“假老板”的转账指示产生怀疑,遂根据指示先后四次通过网银将公司账户的全部存款194.3万元向四个不同的收款方汇出。后年某某在与公司总经理微信聊天时才知道被诈骗,立即向公安报警。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并成功追回31万余元,余款162万余元尚未追回。此后,该公司解除与年某某之间劳动关系,并以年某某具有重大过错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年某某赔偿公司全部损失。仲裁机构以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案经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年某某赔偿该公司损失8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内部管理者、监督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理应承担企业经营和运营的各种风险,在选用劳动者时,客观上也存在用人风险。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对于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结合其过失程度及其从用人单位实际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形进行合理认定,对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亦有相关规定。本案中合肥某医疗公司要求年某某承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全部损失,客观上是将所有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对于劳动者而言显失公允。但在整个转账过程中,年某某没有及时向公司汇报,也确实具有明显的过错。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年某某的过错程度、损害程度、劳动报酬水平以及年某某已被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酌情判决年某某赔偿公司损失8万元,各方均息诉服判,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确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时,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工作性质、薪酬、用人单位的过失等因素,最终确定劳动者的赔偿金额。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避免因制度不完善、流程不合规导致经营风险;加强人员监管,组织员工岗位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岗位要求的基础知识。劳动者也要加强职业素养的提升和岗位的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疏忽给用人单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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