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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5-28阅读:1952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省住建厅《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建金[2017]49号)精神以及国家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当前住房公积金运行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在外地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本人或配偶为我市(含三县,下同)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职工家庭已申请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第3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本次政策调整自2018年4月15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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