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暂行办法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6-06阅读:1443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马鞍山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党办〔2018〕3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级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初级按属地原则,分别由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市人事代理机构认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条 认定对象为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且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或相近的新参加工作人员。“五大”毕业生和其他各类成人教育毕业生不属于认定范围。
第四条 认定条件和标准:
(一)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继续教育须达到相关要求;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取得了相应执业资格。
(二)资历条件:
1、中专或大学专科(含中专升大专连读,下同)毕业后,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大学本科(含专升本连读,下同)毕业后,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学位后,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符合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其他认定标准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填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
(二)所在单位考核。结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相应条件,对申报人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审批。初级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各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市人事代理机构审批;中级经逐级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六条 经认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审批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8至9月开展,认定单位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第八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在符合认定条件后3年内办理相关认定手续,逾期不再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第九条 因从事的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不能通过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符合评审条件的,可参加当年社会化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含山县、和县和当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市人社局《马鞍山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暂行办法》(马人社秘〔2010〕15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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