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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今年两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11-20阅读:2395次

  11月1日,经贵州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第一次调整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在原每人每月70元基础上提高至88元。第二次调整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在原每人每月88元基础上提高至93元,两次调整共增加23元,提高幅度为32.86%。

  同时,《通知》明确要求本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原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自2015年首次调整后的再次增加,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将惠及全省488多万60岁以上城乡居民,预计补发基础养老金约10亿余元。

  据了解,2009年和2011年,贵州省分别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于2012年全面实施。为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以及适应城乡人员流动的需要,2014年6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两项制度进行整合统一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主要覆盖农村居民和城镇“干居民”,目前全省已有1790万人参加了该保险,60周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员已达488多万人。(王雨)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一、参保人群。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以增加代缴标准。

  三、政府补贴标准。城乡居民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负担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负担20元;对选择1000元至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90元,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负担30元。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四、待遇领取。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2.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3.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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