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 关于调整嘉兴市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19-06-28阅读:1744次
关于调整嘉兴市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4号), 2018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32元。基于我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决定对我市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月缴费基数;缴费工资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月缴费基数,据此设定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320元、上限为16610元。月缴费基数申报时采用“个位数四舍五入、个位数为零”方式确定。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47号)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其中缴费工资低于3320元/月的参保职工按照3650元/月执行,高于3320元/月的按照该职工上月缴费基数(原基数)的110%确定。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文件精神,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上一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我市现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为五档(其中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550元/月)。按已公布的上一年度(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全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如下:
第一档:600元/月;第二档:800/月;第三档:1000/月;第四档:2000/月;第五档:2990/月。
选择原最低档及一至四档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本次调整后将分别对应到上述一至五档缴费标准(即原最低档对应到第一档、原第一档对应到第二档,依次类推),如参保人员需选择另外缴费档次,须到当地社保综合服务窗口(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等)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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