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同一起事故受伤为何工伤认定结果不同?单位能否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完成原工作量?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8-19阅读:1715次
山东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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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姜某、颜某同为某中学教师。一天清晨,曹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捎带姜某、颜某一起去学校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不同程度受伤。
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曹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姜某、颜某无责任。
3人所在中学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对3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机构对曹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姜某、颜某属于工伤。
请问,在同一起事故中,为何会出现两种认定结果?
12333解答: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曹某负全部责任,姜某、颜某无责任。据此,姜某、颜某应当认定为工伤,曹某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曹某和其他两人一样也是乘客的话,也会被认定为工伤。恰恰因为曹某拥有了司机的身份,并且在履行司机职责时违反了司机应该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被交通警察部门认定为负全责,所以才被排除在工伤认定情形之外。
浙江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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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女士入职一家食品公司,任配料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今年1月,孟女士怀孕了,8月2日孟女士怀孕满7个月。之后,她的操作速度一天比一天慢,经常完不成原来公司规定的工作量。对此,公司明确孟女士须留下来加班。
孟女士咨询:自己怀孕,完不成原来的工作量,必须加班吗?
12333解答: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孕期是需要完成原劳动量的。
如果完不成,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要求用人单位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孕期女职工的劳动。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已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日安排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还应当在劳动中安排一定的时间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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