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资讯>综合 >正文

[镇江市] 劳动争议维权常见问题解答之八——关于解除、终止合同问题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09-17阅读:1692次

1、问: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由谁来决定?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2、问: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可否解除、终止?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故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在法定情形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3、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有哪些类型?

答:主要有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须劳动关系当事人确认同意;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须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4、问: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问: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问:出现哪些情形,劳动合同终止?

答: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答: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8、问: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双方当事人还需要做些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来源:转载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社会保险费率通知

下一篇:浓浓中秋情,慰问暖人心——海南省海口技师学院开展中秋扶贫走访慰问活动

人事帮邦